2023这样干!湖南奋力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湖南日报| 2023-04-17 00:13:07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阳乐 王铭俊 通讯员 赵伟峰

坚决巩固好疫情防控重大胜利成果、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构建优质高效医疗服务体系、全力优化重点人群健康保障……4月16日,在长沙召开的2023年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对今年我省卫生健康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相关资料图)

【疫情防控】坚决巩固好重大胜利成果

今年,我省将围绕“保健康、防重症”,做好各项准备和应对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监测预警,强化医疗救治,强化重点防控,强化宣传引导,慎终如始抓好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全方位、多渠道巩固好3年多来疫情防控取得的巨大成果。

【深化医改】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性医院建设

以改革创新激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活力。我省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进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政策,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加大药师配备力度,推进短缺药品保供稳价。

今年,将实施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注重医务人员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健全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推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试点工作落地见效。持续推进城市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在长沙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建成1个以上有明显成效的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

【健康湖南】加快完善健康促进、健康服务、健康管理体制机制

今年,我省将围绕健康湖南15个专项行动开展科学研究,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P3实验室创建。推进“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实施,优化“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服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修订《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大力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着力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推动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现全覆盖。

【提升能力】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需要

在提升医疗能力方面,我省将加快国家“双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进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建设国家医学中心项目落地,加快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实施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千县工程”,强化县域内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合理配置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资源,发展壮大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集中支持一批中心卫生院创建县域次中心。

在改善医疗服务方面,今年我省将全面启动新一轮三级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推动医院评审科学客观、精准量化。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将人文关怀贯穿于医疗卫生服务各环节、全过程。改进预约诊疗和日间服务,推动三级医院日间手术、MDT、疼痛管理常态化、制度化。

此外,还将加强医疗管理。健全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水平。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公共卫生】提高基层防病治病能力

今年,我省将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提高重大疫情早发现能力。推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普遍设置公共卫生专门机构,强化县级医院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持续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深化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医防融合。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强化职业病及危险因素监测和风险评估。

着力加强急救建设。加强重症医学、呼吸、麻醉等专业学科和院前急救建设。推进省“互联网+医疗急救”应急调度指挥系统建设。

【重点人群】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如何健全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今年,我省将推进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加快省市婴幼儿照护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大力发展普惠托育,制定完善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综合监管等政策,推动全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针对妇女儿童群体,完成48个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继续开展农村和城镇低保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检查。推进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标准化建设,创建一批母婴友好医院。

针对老年群体,实施老龄健康强基行动,全力推进医养结合增量提质、老年友好社区扩面和安宁疗护规范化服务项目,争创全国首批安宁疗护试点省。依托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养老等服务机构,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中医药】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

以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为抓手,注重用现代医学解读中医药学原理,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建立健全综合医院中西医会诊、巡诊和联合查房制度,推动形成中西医多学科诊疗模式。建强县级中医医院,在基层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医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深化基层中医馆内涵能力建设。

【党风廉政】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进公立医院党建示范医院建设,充分发挥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大重点医疗机构“互联网+”行风垂直管理力度,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败坏医德医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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