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维护合法权益 防范化解风险
中国宁波网| 2022-01-20 10:23:45

对于退休,不同人有不同的感觉,有的愿意早点退休,有的偏爱延迟退休。对大多数人来说,办理了退休手续,就远离职场,开始了“幸福的晚年”生活,然而有些人嫌退休后日子无聊,想发挥余热,于是重新回到原单位或其他单位上班,实行“再就业”。

殊不知,这样的“再就业”,已经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此时退休返聘人员已经不再像普通劳动者那样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了。比如,用人单位无法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万一退休返聘人员上班时受伤,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作为雇主,仍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都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

12348法律咨询热线接到电话——

“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1年10月15日,12348法律咨询热线接到王先生的电话。王先生说,他妈妈今年55周岁,已经退休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在家闲不住,他妈妈来到宁海县一家工厂上班,干活期间不小心手指被卷进机器而受伤。事故发生后单位仅支付了医疗费用,后续不管不问。王先生了解到12348可以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就打电话咨询:这样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单位除了医疗费以外是否应给予其他赔偿?

热线值班律师进一步了解了王先生母亲的相关情况,作了一番分析。值班律师说,他的母亲已经退休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与企业签订的应该是退休返聘合同,和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种情况确实不能再认定为工伤了。

“那我妈妈在公司干活受伤就没有任何赔偿了吗?”王先生问。

“在公司干活受伤有没有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公司存在过错,就应当视过错程度向员工赔偿其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以及误工费。”值班律师答。

“我认为公司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合格的设备等,应该是有过错的。”王先生说。

“你妈妈受伤时的报警记录、工友证明、车间监控视频、医院的医疗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目前先安心治疗,康复后先做司法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可以与企业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去企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证据来确定过错比例,判决企业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值班律师答。

值班律师还提到了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特殊情况: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公司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公司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值班律师的耐心解答,王先生表示十分感谢。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何种情况下单位需作赔偿?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什么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在确保人员安全方面该负什么责任,有哪些风险?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作了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在确保人员安全方面,承担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时候,按照相应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例如,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未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未对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未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等。

用人单位使用退休返聘人员,最大的风险就是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意外(受伤或者自身疾病身故等)。因为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已不能为其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也没办法申请工伤认定,无法通过缴纳社会保险减轻用工风险。一旦该退休返聘人员工作发生意外受伤时,企业作为雇主,仍需要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退休返聘人员上班时,也要重视自身的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值班律师指出,退休返聘人员再就业的,已经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此时已经不再像普通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应当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对于相关的岗位、工资、加班、休假、职业保障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购买意外险等险种,以免与单位发生争议后出现无法维权、获得赔偿的情况。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

使用退休返聘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那么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何区别?企业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规定,该注意什么?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就读者关心的问题作了回答。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可以同时都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单方是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劳务关系的主体没有劳动关系主体那样的限制条件。

企业在使用退休返聘人员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尤其是人身损害(事故、疾病、死亡等)产生的赔偿问题,容易产生纠纷。因此,用人单位在需要聘用时,要应充分了解返聘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组织定期体检等,一般要安排他们在非危险性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可安排退休返聘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以减轻风险,聘用协议期限签订不宜超出一年,尽量不要签订长期协议。事业单位聘用退休人员还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慎重处理相关事宜。用人单位需认真考虑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适当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即由退休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协议,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派至用人单位工作。(通讯员 陈浩杰 记者 吴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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